【撥亂反正】陳曼琪:區議員必須宣誓效忠 區議會政治化可被取締

2019年區議會選舉在黑暴期間舉行,全港18區的區議會幾乎全被攬炒派操控。2020年整年區議會亂象數之不絕,未能正常有效地發揮地區組織應有的作用。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接受《堅料網》專訪時指出,現時區議會嚴重政治化,已完全走歪了路,更危及國家安全,未來區議會、區議員的職能和角色,必須全面檢討和修正。

至於檢討的方向,陳曼琪認為,過往本地法律存在缺口,但現時有法可依,《港區國安法》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若有區議員拒絕宣誓擁護效忠,可被褫奪資格,之後進行補選,甚至取消選舉,全部直接委任。若然區議會最終未能回復正軌,可能會被取締。

陳曼琪指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對區議員宣誓作出清晰的法律解釋或決定,是最折衷的方案。(黃冠華攝)
陳曼琪指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對區議員宣誓作出清晰的法律解釋或決定,是最折衷的方案。(黃冠華攝)

新一屆區議會去年甫上任,部分攬炒派區議員已在會議高姿態唱港獨歌、張貼港獨文宣。整整一年間,多區區議會阻撓地區團體和小型工程撥款,甚至擾亂政府官員落區開會,在新冠疫情的抗疫工作上,攬炒派區議員不但無所作為,更肆意抹黑政府的抗疫工作。部分區議員亦有參與黑暴活動,身負襲擊、暴動、非法集結等罪名。

然而,對於區議會這一年多以來的亂局,政府似乎無計可施,至今才着手研究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區議會條例》等法例,將區議員加入作為宣誓對象,並釐定區議員違誓的後果和機制,但草案遲遲未有面世,社會亦有聲音表示,如何監誓仍是個問號,亦擔心修例後仍未能正式確立公職人員定義。陳曼琪就指出,最折衷的方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對區議員宣誓作出清晰的法律解釋或決定。

《港區國安法》第6條適用於區議員

過去一年,全港多區區議會淪為攬炒派宣示政治主張的工具。(中通社)
過去一年,全港多區區議會淪為攬炒派宣示政治主張的工具。(中通社)

陳曼琪指出,《港區國安法》第6條已表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區議員肯定屬於公職人員,故此必須宣誓及簽署擁護和效忠,而《港區國安法》雖然無追溯力,但是區議員的就任、履職屬於連續性行為,所以法例是涵蓋並適用。

至於宣誓的形式、內容,何謂違反宣誓,違反宣誓有何後果,她指出,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或者以決定的形式去做,猶如去年1111日對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如出一轍,並可褫奪不合適區議員的資格,譬如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主權、主動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等,一經認定,便即時可被褫奪議員資格。

對於有部分區議員指,只會宣誓效忠香港特區,但拒絕效忠中國,或者只擁護《基本法》,不擁護國家《憲法》,她坦言,此舉已經等同拒絕承認國家主權,在法律邏輯上都應被褫奪議員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決定區議會補選或委任

警務處長鄧炳強日前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與攬炒派區議員針鋒相對。(中通社)
警務處長鄧炳強日前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與攬炒派區議員針鋒相對。(中通社)

陳曼琪認為一旦區議員資格被取消,全國人大常會委有權決定區議會補選抑或委任,可以是補選加委任的混合制,亦可能取消選舉變做全委任。最重要是要讓區議會返回「一國兩制」的設計初心,即是維護國家主權完整和安全,維持本港繁榮穩定,讓民主進程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

陳曼琪表示,區議會只是一個諮詢性的區域組織,負責向政府提供地區上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方面的意見。這些攬炒派議員現在將區議會當成了政治性組織,已經完全超出了區議會原有職能,用作挑戰政府管治權,甚至抗拒國家行使主權的工具。區議會若政治化,職能便會與立法會無異,那麼區議會其實可以被取締。

特首選委會組成部分可因應社會情況增刪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港區國安法》作法律解釋或作出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港區國安法》作法律解釋或作出決定。

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2022年)舉行,特首選委會亦將要進行選舉。現時1,200名特首選委議席中,區議員佔了117個議席。陳曼琪個人認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防止特首選舉被港獨分子或境外勢力干涉,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行使其職權,修正特首選委會的組成部分,包括可刪除這117個特首選委議席。

她解釋,現時1,200名特首選委包括四大界別,不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來會有所增刪:「其實都需要因應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相配合,有可能大改變或小改變。我建議可以考慮加入全國政協,或者協助香港人融入大灣區的實踐者,甚至可以加入婦女界別。」

陳曼琪亦強調,特首選委會將來是否改組,亦要取決於特首產生辦法有無改變,因《基本法》第45條指明,特首可由協商或選舉產生。

區議會監管極度不足 促18區訂立統一議會常規

陳曼琪指,現時區議會由選舉產生,不代表未來要遵循,可以改為全部委任。(中通社)
陳曼琪指,現時區議會由選舉產生,不代表未來要遵循,可以改為全部委任。(中通社)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8條,區議會可訂立議會常規,以監察區議員,譬如開會守則、利益申報,以及違規的罰則等。但現時全港18區區議會的議會常規並不統一,猶如「各處鄉村各處例」,各自為政。陳曼琪指出,這對區議員的監管存在極大漏洞,難以規管區議員行為,促請統一議會常規。

陳曼琪指出,現時議會常規中,主要有8大利益申報,其中有3類申報,她認為18區區議會必須統一,包括「財政贊助」、「海外訪問」,以及「其他可供申報利益」,亦要嚴格訂明沒有申報利益的罰則,以防區議員收受外國政治利益,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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