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昨日(18日)被高等法院裁定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表示嚴重關切事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就有關判決表示強烈不滿。 法工委發言人回應指,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今日(19日)指,《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政基礎,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判斷和決定。根據《基本法》第8條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發言人認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法工委正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表示,有關裁決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影響。他指出,《禁蒙面法》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積極作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訂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楊光表示,港澳辦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並希望香港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