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2019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名,拘捕網上眾籌平台「星火同盟抗爭支援」的3男1女成員。調查期間,其中2名被捕者分別於2020及2021年潛逃離港,警方遂以《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兩名潛逃人士資產,涉及款項約7,000萬元。高院原訟庭今日(26日)頒令,把該筆7,000萬港元的「星火同盟」懷疑犯罪得益充公。
警方在法庭頒布充公令後舉行發布會,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財富調查組鄒祥有警司表示,「星火同盟」於2019年6月反修例示威後,以支持示威者的名義於網上社交平台募捐,在6月至11月籌得8,000萬,款項被存入私人公司帳戶。但警方調查發現所籌得資金使用方法,與宗旨背道而馳,包括被用作購買私人保險,清找私人卡數及大部分企圖提走,警方懷疑有人企圖以此平台進行洗黑錢活動,涉事者可能已觸犯盜竊或欺詐罪。
警方遂於2019年11月採取拘捕行動,以處理犯罪得益罪拘捕4名懷疑涉案人士。他們當中有1人已被落案起訴,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分別在前年10月和去年3月潛逃離開香港。警方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原訟庭申請將涉及兩名已潛逃人士的7,000萬港元充公。今天法官接受有關申請符合法例要求,頒出充公令。
資料顯示,今天高院有1宗充公令的案件閉門審理,2名涉案人士分別名黃武雄及吳廷佳(俱為譯音)。警方證實此案即為發布會提及的「星火同盟」案。不過鄒警司表示,由於法律程序及調查工作仍在進行,故不能披露案件更多詳情,而法庭的頒令理據亦無法公開;此外警方亦不能透露是否有調查其他類似的案件。不過他就指一般而言,如果沒有犯罪的意圖,向慈善團體捐款並不會招致法律責任。對捐款人士而言,如只涉及募捐,一般不會負上刑責,但每件案件不能一概而論。
警方表示,不時發現有組織以眾籌博取市民善心作募捐活動,但往往募捐與當初宗旨不一致,有機會觸犯盜竊條例內的欺詐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並重申任何人已知道財產或款項與犯罪得益有關仍處理,有機會涉及洗黑錢罪名,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警方呼籲市民對募捐及眾籌要多加留意避免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