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部分違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明只有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香港法院無權審違憲。《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香港法院有權判定涉及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文是否符合《基本法》,但無權宣布法例無效,人大常委會擁有最高及完整的解釋權。她又指,現時由政府考慮是否提出上訴,中央無事可做。
譚惠珠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基本法》賦予香港法院解釋權,以「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作比喻,指香港法院有權判定涉及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文是否符合《基本法》,可處理司法覆核案件,但沒有權力取消或宣布法例無效,人大常委會擁有最高及完整的解釋權。
她補充,若條例涉及中央及地方關係,須由人大常委會判斷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她又指,回歸前香港法律經人大常委會審視,《緊急法》當時被評為「完全採納」,香港法院無權取消經由人大常委會審視為無牴觸《基本法》的法律。
譚惠珠相信,裁決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和中央管理事務等成分,若裁決有問題,律政司及特區政府自然會按本地程序處理,目前由政府考慮會否提出上訴,中央現時無事可做。她說,中央發聲是為免香港法庭宣布法律無效,重蹈1999年「吳嘉玲案」的覆轍,並交代清楚哪些屬中央或地方的權力,提醒不可逾越,形容是發出一個「warning shot」式的警告,而非向法庭施壓或干預法庭裁決,法庭可不理會繼續獨立裁判。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日前發聲明表示,自1997年,香港法院一直認為擁有裁決權,亦沒否認人大常委會釋法在香港有約束力。但法工委的聲明似乎認為,香港法院沒有權力裁定香港法律與《基本法》不符而無效,情況令人感到驚訝及憂慮,而人大常委會只應在特殊情況下釋法,並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釋法,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的觀感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