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之於法】李柱銘等5人申請撤銷手機搜查令 高院裁定敗訴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於去年8月至10月,涉多次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案件正待法院審理。其中5名被告李柱銘、何俊仁、楊森、單仲偕、以及區諾軒上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由裁判官批出的手機搜查令。高等法院原訟庭經聆訊後於今天(20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李柱銘等5名申請人敗訴。

李柱銘(前排左)、楊森(前排右右)、區諾軒(後排左)等5人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撤銷手機搜查令。(中通社圖片)
李柱銘(前排左)、楊森(前排右右)、區諾軒(後排左)等5人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撤銷手機搜查令。(中通社圖片)

警方早前獲得法庭手令調查涉案各人手機內容,李柱銘等5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前進行聆訊。申請人一方於庭上指出,警方手令範圍涉及手機內所有內容是太闊,基本上沒任何限制,質疑執法部門有機會取得比他們所需更多的資料,並引述案例指,過去亦有手令會講明所需資料範圍。代表警方的一方就指,就手令列明搜查的範圍是不可行,強調處理手令時,需考慮案件調查效率。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雖然申請人指出現代人使用手提電話用途廣泛,手機儲存資料眾多,搜查或會出現侵犯私隱情況,惟正因為手機的功能廣泛,或會遭罪犯用作非法通訊,而手機內儲存的數碼資料亦可能成為證明他們曾參與罪行的有力證據。法庭緊記在新科技下要保障市民私隱,故法庭守護角色亦變得重要。若警方需查閱疑犯手機資料,必須取得手令,但若要求警方把所有要搜查的內容都詳列在手令上,現實上有一定困難。

法官強調,警方獲取手令並不代表他們能任意查閱,警方在檢取資料時需合理,故若有些程式或檔案他們不應查閱,亦應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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