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之於法】爆炸品案被告錯名重新提堂 5被告還押候審

5名男女上周六(2日)被指在灣仔一單位藏有汽油彈,共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名,案件原在本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被告名出錯,全部被告當庭釋放,隨即再被警方拘捕,昨日提堂。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把案押後至12月12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搜證,期間全部被告需還押。

案件昨日以新案形式提堂。辯方律師指案件已獲撤銷,不應一罪兩審,裁判官則指原案只是「Withdraw(撤回)」,最終駁回辯方說法。

5名被告依次為鄭錦輝(男,21歲)、楊泳茹(女,22歲)、丘建威(男,24歲)、莫禮滔(男,21歲),以及黃建棋(男,19歲)。他們同被控於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早前留醫缺席提訊的楊泳茹及黃建棋,均已出院到庭。

有辯方律師反對控方修訂指控,指昨日庭上傳譯員指案件已「撤銷」,被告不應就同一項控罪面對第二次檢控,且昨日法庭沒有清晰指引案件是否應該繼續進行提訊,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反對控方就控罪提出修訂。裁判官反指她昨日是說批准控方「撤回」案件,又稱是以英文版本為依歸,最終辯方說法不被接納。

辯方另就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的內容提出質疑,指不能排除文件中,其所謂出錯的名字所指向的是另有其人。另有律師指若非依據控罪書中文版本,否則不會知道名字出錯,亦即該「出錯」的英文名字或是指另一人。控方則形容錯誤屬手民之誤,裁判官經審視後亦不接納辯方說法。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指案情嚴重,形容是自6月以來,其中一宗最嚴重的汽油彈案件。5名被告均提出保釋申請,惟申請俱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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