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興趣班男導師去年11月行經元朗人群聚集地,遭警員截停並搜獲伸縮棍、鐳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3罪。屯門裁判法院今日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共判處監禁15個月。
報稱任職興趣班導師的麥梓鋒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伸縮警棍、行山杖及能發出鐳射光束,和保管或控制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認為被告各項物品的辯解不合情理,例如被告聲稱送贈滅蚊片予朋友,然而被告並不熟悉該朋友,甚至並無傳召作供。被告又聲稱以鐵釘防止貓隻被犬隻咬死,然而鐵釘對貓有殺傷力,與被告解釋抵觸,裁定被告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判官張潔宜最後指被告帶備各種裝備,明顯有準備工夫,身處聚集人群附近,涉案物品有機會使用,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加上各涉案物無合法辯解,認為被告可用以傷人或摧毀財產,故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3罪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年邁父母,加上罹患後天免疫力失調,其義工朋友亦指被告熱心助人不遺餘力,犯案亦非為個人利益,希望刑期能同期執行,盡早重投社會照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