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去年於不同場合高呼「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港獨」口號,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為繼唐英傑後第二個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的被告,案件延至下月11日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決表示,被告煽動意圖「彰彰明甚」,「苦口婆心」地勸喻香港人不要偽善,要不怕被拘捕,懷有政治使命地讓人相信香港可以獨立,被告有否達到目的與控罪無關,如被告自己說沒有犯法便沒有犯法,會令「天下大亂」。
陳官裁決時援引唐英傑及黎智英兩案,指煽動罪中控方毋須列出其中方法,亦不需要證明有人被煽動,因煽動可「潛而默化」,亦不可只看現場反應作評估。辯方稱,案中被告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單純叫口號不足以構成犯案行為。陳官指,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無止境的」,而本案被告的說法只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陳述,看不到其權利有任何限制,反而忽略或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視而不見。
辯方於審訊時提到,被告先後六次被捕仍獲釋,欲以自己作「試金石」證明「就咁講嘢係無罪」,自己沒有犯法。陳官批評被告「自我吹噓」,根據其當時的口吻、態度、語調、內容等,判斷他絕對不是「假大空」,而是「真心誠意說出心聲」,希望「推波助瀾」,鼓吹其他人跟從以引起迴響,加上被告曾與「Lunch哥」李國永等人一起行動,不是獨來獨往,犯案意圖昭然若揭。
辯方認為,國安法的精神在於嚴肅地維護國家安全,針對一些實質的分裂國家行為,而不是用於禁止瑣碎無聊或單純引人注目的行為。陳官駁斥瑣碎無聊之說,重申控罪針對煽動,不是策劃或組織。被告不但有如「法律學者」般攻擊《國安法》,亦「人肉錄音機」般重複其政治主張,覺得現場「鴉雀無聲」,沒有人和應就等同沒有號召力,但每當他被記者包圍,都會令其誤以為自己受到「重視」,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大增,不論他受訪的是否如辯方所指屬「寂寂無聞」的媒體,或是過程中的聲浪不足以吸引他人注視,但被告樂於表現自己,他有否達至目的不是罪行元素。陳官另指對被告於不同案件中曾有律師代表,但為他未有索取法律意見感到費解。
案件延至下月11日判刑,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
30歲被告馬俊文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指他於去年8月15日至11月12日期間,涉及20宗不同事件,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承認事實包括:他曾被搜出以上口號相關字眼的紙張,及「寧鳴而死 不默而生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黑色衣服和寫有「美國隊長的抗爭日記」的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