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之於法】仍有分裂國家等案在身 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被判囚4個月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5月就《逃犯條例》修訂案到立法會示威區抗議,期間與親中團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口角,被指毀壞對方的一支五星旗,包括拉扯及把旗拋向上空。他事後被控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兩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黃雅茵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將其判囚4個月。

被告19歲鍾翰林被控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參與非法集結。鍾審訊時自辯稱,當日一名女子遭人搶背囊,他上前質問期間,有人揮動由紅布包裹的棍,混亂間該棍不知何故變得屈曲,之後有人把布連著斷棍傳給他。由於現場有人大叫「打人」,鍾認為旗桿會造成危險,所以取走並退到人群後方,再拋走該棍,辯稱當時不知那是五星旗。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該面旗幟在案發期間揚開,鍾必然看到它是國旗。她續指,鍾行至對方陣營鐵馬前面的一刻,被搶背囊的女子剛剛取回財物,鍾不必再幫忙拿回背囊,其上前的目的明顯是與人爭拗起衝突。

法庭不信納鍾是為了防止對方陣營持棍施襲而取走國旗,並指片段可見他主動拉扯國旗,獲得旗幟後將之拋向上空,行為屬玷污國旗。法庭又指鍾與另外兩人爭奪國旗,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兩罪罪成。

另外,鍾翰林早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等4罪,據悉控罪指控他在facebook上言論,並追溯至他2018年的行為。指定法官蘇惠德下令將他還押至明年1月7日訊。目前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調查及行動隊高級督察蘇子揚處理。根據《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10月,鍾翰林擬到美國駐港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卻在附近的咖啡店被警方拘捕,後控以分裂國家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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