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湯家驊指四種情況僅兩種需移交

湯家驊指出,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亦曾講過相同說話,用意是想釋除疑慮。
湯家驊指出,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亦曾講過相同說話,用意是想釋除疑慮。

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日前表態支持《逃犯條例》修訂,有報章引述北京權威人士解讀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日前言論,認為「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列為其中一個相關情形「一般由香港司法機關處理」,行會成員湯家驊指出,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亦曾講過相同說話,用意是想釋除疑慮。

日前有北京權威人士向傳媒解讀韓正的說話,指港方向內地移交逃犯有四種情況,包括:內地居民在內地犯罪後潛逃到香港;香港居民在內地犯罪後逃回香港;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均為可送回地的罪行。

不過真正需要向內地移交疑的人主要是首兩種,要在香港都算犯法,而且在可移交的三十七種罪內才可以,至於第三種情況,即港人在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權威人士指如香港法律認為犯罪,「一般由香港司法機關以香港法律處理」,而第四種,權威人士指發生概率很小,如對方是外國人,還要考慮外交關係、中國與有關國家是否有引渡協議及協作安排等因素。

行會成員湯家驊指出,港澳辦主任張曉明閉門曾說過同一番話,其用意主要是想釋除疑慮。至於為何不明確否定第三種情況,他認為是「客套」說法,因權威人士不能代港府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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