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指維護國安法下控方需舉證犯罪意圖 標準較高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日正式生效,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條例》實施後,涉案人要有犯罪意圖,才可能會被入罪;而證明涉案人有犯罪意圖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他認為這是較高的標準。

林定國(中)表示,《條例》實施後,涉案人要有犯罪意圖,才有可能會被入罪。
林定國(中)表示,《條例》實施後,涉案人要有犯罪意圖,才有可能會被入罪。

林定國在一個電視節目,被問到如果有人在網上轉載不同地方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批評,會否構成犯罪,林定國表示,如果相關的人目的只是好奇求真,邀請大家回應,就很難說成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但如果有人不斷將相關批評放上網,本身很認同,並留言挑動市民對中央和特區的仇恨,就有犯法風險。

被問到如果有人透過不斷批評政府,促使政府撤銷政策,會否構成煽動相關的罪成,林定國指,亦要視乎個案,認為推動政府擱置政策也算是合理批評的一種,如果有人只是固執,有強烈意見,希望政府改善,就很難推論為挑起仇恨;但如果政府回應後,仍多次作出不合理的批評,就會令人懷疑意圖。

至於遊行示威,是否較易墮入煽動罪的法網,出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長鄧炳強調,條例列明遊行集會的權利仍受到保障,只要遵從法律下進行,就絕對無問題。對於國家秘密罪中,加入公眾利益的辯解理由,涉案人如何可證明自己並不知道相關資料屬國家秘密,林定國就指,只要涉案人在庭上指稱自己不知道,法庭認為有爭議點,值得討論,控方就要證明涉案人無合理疑點下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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