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國家秘密有清晰指引 不會與公眾利益產生矛盾

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今早(7日)續會,會上討論到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的事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最高原則,但在個別情況下,為釋除公眾疑慮,並參考了外國類似的免責辯護安排,特區政府認為值得考慮加入免責條款,但使用免責條款的門檻必須要很高,日後清楚列明門檻的條件,以免有人誤以為,但凡涉及「公眾利益」,便可以違法。

林定國到立法會與議員討論《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事宜。(網上圖片)
林定國到立法會與議員討論《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事宜。(網上圖片)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若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相關罪行,加入公眾利益的免責條款,擔心會被濫用,加上如媒體取得一些消息,或涉及國家安全,並真心誠意認為牽涉公眾利益而報道,但有時有關訊息未必真確。因此,關注到局方如何處理相關情況。

林定國回應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必定是最高原則,但個別情況或逼不得已之下,為釋除公眾疑慮,政府認為值得考慮加入免責條款,但強調門檻必須要很高,並會清楚列明符合的條件,林定國強調,公眾利益並非取決於媒體的主觀感覺,故定要在條例中,將有關門檻條件寫得清楚,免得有人以為涉及公眾利益就去做違法行為。他還指出,媒體有專業守則,包括要透過正當手段取得資料,確保消息來源的真確性,如媒體遵守守則,不會「唔覺意」取得和洩露國家機密。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關注,如《基本法》第23條罪行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是罪加一等的行為,局方如何在條文中體現;黎又表示,國家安全委員會在《香港國安法》中佔重要的作用,未知《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政府會否賦予國安委一定角色。林定國指,如涉嫌勾結境外勢力,須清晰表達有關罰則,法例中會有所列明,假設沒有勾結境外勢力的刑罰是X年,當存在勾結行為,便在X年之上適量地增加刑罰。

至於國安委的職責,林定國表示,《香港國安法》中已有清楚界定,如有需要,特區政府會在《基本法》23條中作出條文,確保國安委有效履行職責,政府會考慮如何反映,做好與國安法的銜接。

另外,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有專業界關注,如果所接觸的科學技術屬新事物,如何辨識為國家秘密、能否利用有關技術。在席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要視乎有沒有合法權限,林定國解釋,如在無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必須是「相當可能、很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並且要有傷害性,但相信理性的人,都能夠作出判斷。

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管浩鳴表示,在「隱匿叛國」罪行方面,有宗教團體擔心,如神職人員接受信徒告解時,當中如涉及相關罪行,應否作出舉報。林定國認為,有關罪行針對的範圍相對針對性,如果有人告解,即將用軍隊推翻特區政府或攻打國家,相信出現有關極端情況的機會較低,但叛國是嚴肅事情,如國家安危在旦夕,大家都要履行效忠的義務。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陳紹雄就提出,有工商界關注到,如與外國組織聯繫或接受資助,未必有能力辨識對方是否海外情報組織。鄧炳強認為,不會純粹不知道對方背景就誤墮法網;林定國就提到,如果明知對方是情報組織或視而不見,在如此高標準下才有機會觸犯法例,一般交流活動或不知情情況下不需要擔心,相關法律不會阻礙與外國交流。

對於諮詢文件中提及,考慮在「間諜活動」罪行中,涵蓋以無人機等工具,接近或進入禁地。民建聯主席陳克勤就關注到,條例會否涵蓋其他高科技,例如黑客行為。林定國表示,相關條文要有前瞻性,要與時並進應對風險,包括電子遙距等方式,無論是親身或透過電子方式進入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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