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即將結束。在2003年曾參與推動立法工作的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接受報章訪問時表示,《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不存在「備而不用」或「立法嚴、執法鬆」的情況,並認為今次的立法,並非較2003年時「更辣」,只是因應內地及全球對國家安全的觀念有所改變。她認為,法律需要與時俱進。
梁愛詩日前接受報章訪問時強調,有法律就要執行,「立法會不應該通過一些無用的法律,所以(23條)不是只放在這裏嚇人」,她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是持續的憲制責任,更比喻即使當年成功立法,中央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再要求特區立法。在訪問中提到,2003年撤回草案前,特區政府曾多番讓步,梁愛詩解釋,當時基於政治考慮,希望減少反對的壓力,冀爭取草案得以通過。
梁愛詩指出,特區政府於2002年啟動《基本法》第23條的諮詢工作,當時曾多番強調,不引進內地法例或法律觀念。在公眾諮詢期過後,當草案提到立法會審議時,政府亦作出多次修訂,包括表明可囚終身的罪行必須經陪審團審訊,到「七一遊行」後更作出三項較大讓步,更被外界形容為「剝牙方案」。
再者,梁愛詩提到,當時回歸不久,社會還未明白國家安全的概念,討論焦點放在保護人權自由上,「做到每條都不違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亦認為香港不會出現叛國等罪行,但是,香港經歷了2019年修例風波,必須堵塞有關漏洞。她亦提醒,香港維護國安憲制責任不限於《基本法》第23條所列的內容,日後若有新的情況時,可再行立法,例如香港仍未有數據安全法例,目前只針對一些比較成熟的控罪。
不過,梁愛詩認為,若社會安定的話,相信同類的立法工作會少一點。她舉例,內地《國家安全法》提供框架,需要其他「單行法律」支撐,例如內地先後通過《反間諜法》等。至於,今次諮詢文件建議,直接採用內地法律「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法》中「國家秘密」定義,後者也涵蓋經濟及社會發展秘密,這點隨即引起外商的關注。梁愛詩指,「國家安全沒有兩制之分」,雖然國家秘密概念引用內地,但本港法庭仍用普通法方式詮釋何謂「國家秘密」,她認為,以前或沒有想到類似經濟或社會發展國家安全概念,但社會變了,涉經濟發展機密,也可牽涉政治或國安。
對於當年提出的《基本法》第23條時,提出採用陪審團審訊,而現今在《香港國安法》下,律政司長可要求不採用陪審團審理涉國安案件,梁愛詩表示,當年法官、陪審團和檢控官沒那麼容易被「起底」,且《香港國安法》已採用3名法官審訊作「補償」,她認為,法律不能停留在2003年的世界,需要與時俱進,更提到《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沒有對任何一個被告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