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指針對香港及國家的抹黑不斷 因此需盡快立法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今日刊憲生效。對於條例草案刊憲到完成法例審議通過法案只用了11日,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現時每日都有針對香港及國家的抹黑,甚至是加強情報工作,因此風險仍然高,所以通過條例要「早一日得一日」。他在電台節目指,條例在立法會小組及法案委員會已用50小時審議,委員會亦連續多日長時間開會,個別課題更審議超過一小時,修正案中很多亦是議員提出。

鄧炳強表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需要有幾項條件,包括與境外勢力配合,才有定罪機會。
鄧炳強表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需要有幾項條件,包括與境外勢力配合,才有定罪機會。

鄧炳強表示,《基本法》23條草案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維護國家安全訂立附屬法例,是為了更有效執行主體法例,同時不會超越主體法例,亦會經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

對於《香港國安法》54條指,駐港國安公署會同特區政府可採必要措施,加強在香港的新聞機構管理及服務,會否以附屬法例針對傳媒。鄧炳強指,國安法實施3年以來,都沒有針對傳媒。對於條例訂明如有人因國安罪被拘留,警方可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鄧炳強指出,條例是針對有被捕人透過律師,將一些資訊分享到外界,危害國安,而限制諮詢律師的安排需向法庭申請,限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已作出平衡,被捕人其他權利不會受影響。

鄧炳強又表示,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需要有幾項條件,包括與境外勢力配合,並採取不當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為,影響議會或中央運作,才有定罪機會。

鄧炳強又指,與外國組織聯繫的情況,時有發生,不會單單因此而犯法,要觸及相關罪行,最重要是有透過不當手段,達至干預效果,實際影響國家和特區運作。被問到本港新聞組織與外國傳媒組織交流是否沒有問題,鄧炳強表示,會鼓勵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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