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網民發起全港十八區的示威衝擊行動,期間葵芳「優品 360」被7人破壞,當中4名16至19歲的女學生承認1項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早前提出覆核。高等法院今日(15日)審理案件,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原則性出錯、刑罰過輕,案件押後至10月7日判刑,以等候更生中心報告,期間4人需還押。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張慧玲及李運騰共同審理。律政司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答辯一方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律政司一方指出,案發當日為社運高峰日子,答辯人在社交平台看到號召文宣後,以全黑打扮前往葵涌廣場,是事先計劃及嚮應網上呼籲。4 人雖然年輕,但有相當強的政治意念,自2019年6月起,參與不同集會遊行,亦受社交平台資訊影響。當中有人曾向感化官表示, 7.1 看到示威者衝入立法會,認為「手足好無私,要支持他們」,在葵涌廣場看到黑衣人會點頭相認,律政司一方認為答辯人行為並非一時興起。
律政司一方又指,案件阻嚇及懲罰因素應佔最大比重,惟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着重更生因素。4名答辯人背景坎坷,分別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當中第一答辯人與第三答辯人為姐妹,第三答辯人一向有參與遊行示威。眾人家庭支持較弱,需有紀律性的判刑,加上本案性質嚴重、刑責深,建議法庭改判拘留式刑罰。辯方則表示,答辯人現已知錯、奉公守法,原先的判刑有效,亦對他們當頭棒喝。
4 名答辯人為陳佩瑩(18 歲)、曾梓嫣(18 歲)、16 歲少女及黃斯曼(19 歲),早前承認1項刑事毀壞罪,即2019年10月13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5樓「優品360」內,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16 歲少女被判24個月感化,餘下3人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