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事件向途人施襲 六旬男子罪成判囚4年3個月

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事件,64歲被告男子程偉明在西鐵站以拳頭及藤條向途人施襲,又進入站內付費區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往月台前進,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成。案件今日(27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作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被告入獄4年3個月。

案情指,當晚約10時許,有白衣人衝入港鐵元朗站的付費區,以藤條和木棍等襲擊黑衣人後離開。至晚上11時左右,約20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在非付費區向付費區的黑衣人潑液體、投擲水樽、投擲木棍、黃色告示牌和港鐵告示牌等。數分鐘後,約有100名白衣人衝入付費區,黑衣人隨即從跑上月台方向,白衣人緊隨其後,並用木棍、藤條及雨傘追打黑衣人。直至11時14分,白衣人陸續經港鐵元朗站的不同出口散去。

被告程偉明被拍攝到當日曾參與事前在鳳攸北街休憩處的「保衞元朗、保衞家園」聚集,其後他進入元朗站並衝入付費區內,以拳頭及藤條對一名人士施襲,及後至少兩度襲擊人。被告另曾在進入付費區後向其他白衣人招手,示意往月台前進。在事發後翌日凌晨,被告曾經落馬洲管制站出境,直至去年中在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捕。

暫委法官王興偉早前表示,當晚有白衣人在元朗鳳攸北街集結後,分批前往區內各處,可見其行為非即興而是有預謀,有人手持武器持續襲擊市民,行為明顯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屬於暴動。王官亦指,呈堂片段中的男子外貌清晰可見,其面容及衣着亦與被告吻合,他曾向黑衣人施襲及招手鼓勵他人前往月台攻擊,故裁定其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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