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昨發表年報《香港刑事檢控2021》,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於序言表示,所有檢控決定均按證據及公眾利益考量作出,當中完全不涉及政治立場及個人意見等因素。她強調,檢控人員的工作非關「勝敗」,作出檢控的目的不是要令被告入罪,而是要公平公正地提出證據,協助法庭或陪審團作出公正判決。
楊美琪指出,檢控人員要按整體公眾利益行事,例如:作出檢控決定時,須考慮兩項獨立但又互相關連的因素:一,案件必須具有充分及可接納的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二,即使證據充分,控方只會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提出檢控。不同案件均有其獨特性,刑事檢控科會慎重考慮全部相關因素,決定公眾利益何在。
她又提到,近年部門處理不少具爭議性的案件,導致檢控人員與檢控決定受到偏頗、毫無根據的批評,有關說法無視某些案件中支持檢控決定的實際情況,並對法院的裁決或判刑理由視而不見。她質疑,有關批評毫無基礎,有損公義彰顯,重申會確保刑事檢控科繼續秉持正直、誠實及廉潔行公義。
報告顯示,刑事檢控科去年為政府其他部門提供的法律指引次數為15,410次,較2020年的13,895次增加10.9%;而交由外判律師處理的案件數目則有1972宗,上升22.9%。定罪率方面,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定罪率由2020年的52.4%,升至56.7%。此外,刑事檢控科在2020年4月中成立特別職務組,處理2019年修例事件的檢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