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恐東方記者案表證成立罪名不成立 高院裁定黎智英僅獲上訴一半訟費

目前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4年多前於維園內涉刑事恐嚇東方傳媒機構記者一案,表證成立,但他於原審時獲判無罪。律政司早前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陳慶偉其後於去年12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罪名不成立的裁決。在律政司上訴失敗後,黎智英向法庭申請獲得訟費,陳官昨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上訴並非全無理據,裁定黎智英只可獲得是次上訴的一半訟費。

刑恐東方記者案表證成立罪名不成立,高院昨裁定黎智英僅獲上訴一半訟費。(中通社)
刑恐東方記者案表證成立罪名不成立,高院昨裁定黎智英僅獲上訴一半訟費。(中通社)

事發於2017年六四集會傍晚,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於維園涼亭參與六四祈禱會後,黎智英忽然怒氣沖沖地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東方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向記者面部,一邊用「X你老母X」等粗口辱罵記者,更出言恐嚇指「我實會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等,整個過程有影片為證,但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2020年9月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指,本案因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拒絕簽署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令上訴案有所拖延。故律政司需向他申請履行責任令,下令鍾官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陳官指黎智英一方一度表示案件屬事實裁決,不涉法律爭議。而在決定案件呈述書內容方面,黎智英亦一度未能與律政司達成共識。不過陳官認為本案不是純屬事實裁決,故在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其實是可以避免。

陳官又指他在判決本案上訴時已表明,鍾官在處理黎智英是否有意圖令事主X受驚一事時,於法律上有犯錯,只是因無足夠證據斷定X的壓力是由本案而來,故才不干預原審裁決。在一般情況下,黎智英應可獲得上訴案的訟費,但陳官認為律政司是次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故裁定他只可獲得一半訟費。

此外,就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黎智英曾就部份案件呈述書內容提出反對,並指案件沒有法律爭議,法官認為黎智英一方有錯誤。故裁定黎智英需就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支付律政司訟費。

黎智英今次雖脫罪,但他先後因3宗非法集結案共判囚20個月。此外,他又涉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悼念六四晚會現身,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去年12月13日再遭判囚13個月,不過法官下令與前案同期執行。另黎智英亦涉犯國安法,目前還押,案件仍未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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