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8上環暴動 21人罪成還柙候判

上環前年7.28暴動案,控方分拆成3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宗涉及24名被告的案件,有20人被裁定暴動、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連同早前1名被告認罪,合共21人罪成,同案中有3人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前年7月28日中上環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法官今早裁定14名被告暴動等罪名成立。
前年7月28日中上環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法官今早裁定14名被告暴動等罪名成立。
判詞指出,案中被告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
判詞指出,案中被告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
法庭表明,暴動罪性質嚴重,判入勞教或教導所不是務實的選擇。
法庭表明,暴動罪性質嚴重,判入勞教或教導所不是務實的選擇。

案件已於7月審結,押後至今以待本月初湯偉雄案終審結果。法官陳仲衡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引用該案終院案例,裁決指其中20人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舉起雨傘、築起傘陣、投擲雜物等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暴動罪成,餘下3人暴動罪脫,33歲文員及20歲理髮師另分別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案件連同該認罪被告押後至12月4日早上判刑,期間21名定罪被告須還柙看管。

法官陳仲衡的判決指,案發當日警方在晚上約7時開始驅散群眾,一小時後開始拘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及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對峙,亦有發射催淚彈,部分被告辯稱自己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理由站不住腳。法庭表明,暴動罪性質嚴重,判入勞教或教導所不是務實的選擇。

至於脫罪的3名被告,法庭指,無證據顯示當事人出現在現場的時間,亦不能完全肯定他們清楚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以及清楚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不能以「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推論他們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案中24名被告年齡介乎18至40歲,分別報稱學生、文員、理髮師、售貨員等,他們被指在前年7月28日,在上環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2人被加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襲警罪,兩人均罪成。

有被告聽取判決後,互相擁抱,有人激動落淚,庭上有大批家屬旁聽,部分人落淚,庭外亦有不少市民排隊輪候旁聽,有警員維持秩序。

終院日前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被捕人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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