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暴徒佔據理工大學多天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事件擾攘多日後有示威者爬地下水渠企圖離開理大被捕,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就不成立。同案另外7名被告,涉嫌在理大附近駕車兜截接載逃出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分別判囚7個月至13個月。
被告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法庭早前裁定鄭錦滿在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因干犯暴動罪被困而「走投無路」,爬渠逃避拘捕。他原先面對較輕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審訊期間才被加控暴動。
區域法院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香港為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理大暴動規模不小,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因此以4年半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但法官同時指出,警方在拘捕鄭錦滿3年後,直至去年11月審訊途中才加控更嚴重的暴動罪,會考慮是否屬延誤檢控,因此酌情減刑9個月,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再獲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3年8個月。
案中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7名被告,涉嫌以「家長車」等方法協助示威者逃離,其中3人早前已經認罪,另外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
法官批評各被告協助罪犯逃走,對象顯然是理大內的人士,一旦得逞對方就可逍遙法外,然而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義載,犯案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被告不認識其他人,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雖然夥同犯案屬加刑因素,但各被告沒有前科及同意大部分案情,因此獲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