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公開聲稱支持港獨的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前年在立法會就修訂議事規則時,在立法會大樓外被發現藏有仿製槍械。他早前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被判18個月感化。高等法院基於劉康沒得到公平審訊等,昨日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會研究法官判決理據及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前年12月案發時劉康16歲,他到立法會大樓外參加反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警員在他攜帶的袋內搜出一支氣槍、入滿膠彈的彈匣及一瓶黃色膠彈等。去年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18個月感化令。他就定罪提出上訴。
代表劉康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裁判官香淑嫻在原審中錯誤地「加入戰圈」,主動盤問劉康,包括問劉康說攜帶氣槍是為了自衛,心中有沒有認為會襲擊他的人物、為何預期會有人襲擊他,依然要去集會等。
李柱銘認為,這些盤問超越了釐清劉康證供的界限,並以盤問所得的不合情理之處,作為不相信劉康證供的主要基礎,這樣會令她陷入與劉康對立的立場,無法客觀判斷是否接納劉康的證供。
高院法官黃崇厚表示,香淑嫻問的問題和從中得到的證據,與她對案件的分析很大程度交織在一起,認為定罪裁決難稱穩妥、認為合理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劉康沒有得到公平審訊。
另外,黃崇厚表示,單單管有仿製火器,很難證明到是為了法例不容的目的,甚至可能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但裁判官香淑嫻認為劉康是以犯罪為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質疑她沒有考慮控方證據,是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認為裁決理由令人不安。裁定劉康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