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草案 行政長官可為涉國安事件發證明書

政府就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行政長官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行政長官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行政長官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實中央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草案亦建議減省國家安全案件的部分法律程序,除非裁判官應被告申請,命令證人陳述書或呈堂文件要有翻譯本之外,其他情況可毋須附有翻譯本;草案亦建議若律政司長就國安案件發出證書,指示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案件,被告在交付審訊後,將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草案同時賦權裁判官決定,是否解除傳媒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條件是解除限制是維護司法公正所必須,而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針對處理國安人員的非法騷擾作為,任何人透過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言詞或行為,意圖令處理國安人員或他們的家人,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心理傷害等,達致妨礙或阻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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