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8人判囚40至52個月 1人判入教導所

2019年8月「反修例風波」期間,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部分激進示威者更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事件導致警署內一名警員燒傷。其中10名涉案男女事後被控暴動罪,當中兩人早前認罪、七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另有一人脫罪。案件今天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對其中8名被告判囚40至52個月,另將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判入教導所。

在尖沙咀警署外發生的示威暴動,有9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在尖沙咀警署外發生的示威暴動,有9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區院法官王詩麗認為本案案情相當嚴重,須判處監禁以作懲戒。
區院法官王詩麗認為本案案情相當嚴重,須判處監禁以作懲戒。

本案10名被告,依次為李穎淇(30歲)、17歲男生X(案發時14歲)、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聶嘉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 、蕭呈希(25歲)、潘冠雄(28歲)及羅漢銘(25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藏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其中兩名被告包括李穎淇和聶嘉寶早前認罪,李今天被判囚40個月,聶則被判囚42個月。其餘否認控罪的8名被告,只有蕭呈希一人獲判罪名不成立,其餘7人則罪成。當中,牽涉兩罪的羅漢銘被判囚52個月,餘下6人均被判囚50個月。

至於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X,其大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能予以輕判,以助他改過自新。

另外,案中本來尚有一名被告羅樂文(21歲)需面對審訊,但他經已離港,早前沒有依期到庭應訊。

本案發生於2019年8月11日,當日尖沙嘴警署外爆發警民衝突,有警員因汽油彈而二級燒傷,事後有29人被控以暴動罪,被安排分拆3案審理,其中一宗早前經已審結,該案法官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在本案,王詩麗法官早前裁定被告罪成後表明,傾向採納高於3年9個月的量刑起點,強調涉同一事件的其他暴動案判刑,對本案無約束力。最終,王官就本案監禁的量刑起點,亦確比前一案提高,例如首被告李穎淇的量刑起點為4年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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