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稱執行國安法無先例可循 會以積極態度看待完善條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獲終審法院判處上訴得直,3名被告得以撤銷控罪。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指出,政府會審視裁決和《港區國安法》執行機制,國安法屬於新法例,在執行條文時沒有先例可循,認為在受到質疑或法庭提出看法時,研究改變和完善條文,是普通法進程的一部分,應用積極態度看待,不認為政府是「輸打贏要」。

張國鈞指出,國安法屬於新法例,在執行條文時沒有先例可循,認為在受到質疑或法庭提出看法時,研究改變和完善條文,是普通法進程的一部分。
張國鈞指出,國安法屬於新法例,在執行條文時沒有先例可循,認為在受到質疑或法庭提出看法時,研究改變和完善條文,是普通法進程的一部分。
張國鈞指,政府希望推動透過調解仲裁,解決體育爭議,今年內推出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
張國鈞指,政府希望推動透過調解仲裁,解決體育爭議,今年內推出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

至於有關修改會否需要人大釋法,張國鈞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指出,如果涉及修改國安法,需要由人大常委會去改;涉及香港的執法程序,則可由本港自行處理。支聯會案的判詞提及,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將內容遮蓋,令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張國鈞說,執法機關對執行法律時理解,與法官理解可能會有出入,隨著國安案件的執法和檢控增加,執法和檢控機關,以及社會大眾愈來愈理解相關法律條文,當局會將重要國安法案例整合上網,供市民參考。

張國鈞又指,隨著本港發展體育產業,在運動員選拔、資源分配、轉播權等會出現不同糾紛,政府希望推動透過調解仲裁,解決體育爭議,今年內推出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正物色合作的仲裁機構,期望由熟悉本港情況、能與體育界溝通的機構擔任。他説,仲裁開支非每名運動員都能夠負擔,在先導計劃下,若運動員與體育屬會有爭議,會動用政府資源幫助仲裁,令運動員不會因錢而卻步。

張國鈞又指,體育仲裁與一般仲裁有不同特性,舉例指若比賽選拔出現爭議,賽事往往在短期內就會舉辦,因此體育仲裁需要盡快進行和完成,另外要打破地域限制,不少運動員在海外訓練,強制他們來港處理爭議或有困難,研究容許運動員透過網上出席爭議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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