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倡法院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時 須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政府今日(20日)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
政府今日(20日)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

壹傳媒黎智英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為其被控串謀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辯護,事件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政府今日(20日)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若特首認為有關人士於涉及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國家安全,法院不得於有關案件認許有關人士為大律師。

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解釋,指特首發證明書前,會判斷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律政司亦建議,新要求涵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律政司認為修例建議可體現《港區國安法》第47條及人大常委解釋第三條的精神。文件又指政府現正就立法建議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並計劃在今年第一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政府早前表明將會盡快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好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問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傳媒訪問時就表明正草擬修訂建議,希望盡快解決問題,目標上半年完成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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