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條例 禁止曾犯國安法人士擔任社工

政府擬建議修例,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政府擬建議修例,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政府擬建議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並計劃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作出相關修訂,同時會留意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在有需要時考慮作進一步修訂。

勞工及福利局呈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引用《香港國安法》第九條訂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指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共 15 名成員之中,8 人須是註冊社會工作者,而局方可決定被裁定犯刑事罪行的人能否註冊為社會工作者,如犯了《條例》附表 2 所訂明的嚴重罪行,便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註冊局當其時的所有成員同意破例。

當局指,社工專業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的人,肩負社會責任,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履行社工職務,受助人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誠信受質疑,社工專業形象受損,當局有需要修例彰顯相關罪行的嚴重性。

政府將於下周一(11 日)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修訂,局方稱,計劃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修訂《條例》附表 2,政府會留意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並會於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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