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簽訂的《內地與香港判決互認安排》將於明年1月29日起實施,容許在本港高等法院登記內地民商事案件的勝訴判決,法庭信納符合內地《民商事法》要求後,將發出登記令,在香港承認和強制執行相關判決。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接受報章訪問時強調,有關安排不涉及兩地跨境執法,重申內地《民商事法》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不會出現「共享司法訊息」的情況。
張國鈞表示,兩國或兩地簽訂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安排屢見不鮮,而香港亦非與內地首次簽訂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早已在2017年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讓兩地互認包括香港法院作出的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贍養令、管養令等;以及內地法院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夫妻之間扶養、撫養等糾紛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此外,張國鈞提到,在香港承認及執行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並非新鮮的事物,早於2008年,香港已實施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但適用範圍較是次《條例》狹窄,只適用於當事人已訂立書面管轄協議的情況,而是次《條例》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可讓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金錢及非金錢判項,以及刑事判決當中的補償或損害賠償令,減少當事人在內地與香港的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張國鈞指出,有關安排可免卻兩地重複訴訟,利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以簡單、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協助當事人追討,省卻漫長複雜的審訊過程。他表示,有關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判決副本及證明書,再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和登記;登記人也必須通知敗方,讓對方考慮是否要向香港法院提出反對,申請登記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