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發言人昨(28日)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根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司法機構回應事件時指,尊重行政長官就國安法條文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問題。發言人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外,《港區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62條說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國安法》規定。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早返回終審法院時,未有回應有關人大釋法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