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涉違選舉規例 法庭指不涉惡意豁免刑罰

在今年5月特首選舉自動當選的特首李家超6月初因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涉嫌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在限期內提交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刑罰。高等法院今日(18日)審理案件,法官頒令豁免李家超刑罰,但須支付逾6萬元訟費。

李家超在參選特首期間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
李家超在參選特首期間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

高等法院今日短暫開庭審理案件,法官歐陽桂如向大律師查詢書面陳辭部分字眼的意思,李家超一方確認願意支付訟費。法官判辭指出,相信事件由疏忽引致,不涉及惡意違例,李家超亦沒有取得特殊好處,頒令豁免李家超刑罰,但須支付訟費。

入稟狀指出,李家超在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與香港乒乓球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有關的選舉廣告,但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支持同意書副本。入稟狀亦附上涉事3份同意書。

李家超今早並沒有現身法庭,由大律師嚴康焯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代表。入稟狀指,李家超分別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選舉廣告,但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1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3份支持同意書副本。根據條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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