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政府正積極準備《基本法》23條立法的工作,至於用甚麼諮詢方式,仍有待公布,強調目的都是盡量收集意見,集思廣益。他又指出,《基本法》23條是國家安全法律,被告如果要聘請海外律師辯護,將需要按《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林定國在一個電視節目上問到,如果涉國安法案件想聘請海外律師,要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基本法》23條的要求會否看齊,林定國回應指,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時已訂明,海外律師要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都適用於新規定。他強調這不是凌駕性的問題,而是定義上的問題,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因為已處理好。
至於涉及指定法官或移交內地審議案件的安排,是否會參考《國安法》的條文,林定國重申,若某些情況需內地行使管轄權,關乎一些很極端的情況,香港自己無能力處理或國家出現很大危機,才會啟動機制,容許向中央申請,中央又批准,才會將管轄權交予內地。大原則是《基本法》23條要與《國安法》兼容接軌,條文之間要互相對接,但如何落實,在23條的內容上如何滿足此原則,要深思熟慮。
談到守法的自覺性,林定國相信,今日市民大眾對守法的自覺性一定比3年前多,但不能量化。市民關心23條立法是很合理,所以政府就此議題,會在適當時間多作解說,令市民明白立法的目的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