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特區政府對羅冠聰等6人實施潛逃者措施

鄧炳強。(網上截圖)
鄧炳強。(網上截圖)

保安局局長於今日(1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6人提供、處理資金、租賃物業;禁止與6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關係。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違例從事相關活動,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指會嚴正執法,呼籲大眾勿以身試法。

六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六名有關潛逃者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另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見傳媒時表示,有關措施包括不可為這些人士處理資金,不可處理房產等活動包括租樓或買賣樓宇;合資企業;撤銷特區護照等等。他強調,已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執行相關措施,這6人都是潛藏在英國。自《國安法》生效後,當地政客媒體都在抹黑香港,甚至試圖影響審判結果。

鄧炳強指出,該6人在英國繼續做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因此有需要打擊、阻嚇、防止這些行為,並希望他們拿出勇氣回港自首。鄧更提醒,沒有保安局局長的特許,任何人與這些人有金錢來往即屬犯罪,最高可處7年監禁。至於其他潛逃人士,政府會不斷審視情況,如有需要會再將他們列為指明潛逃者。

鄧炳強指,違反國安法例、被法院出了通緝令的人士,就可以被列為指明潛逃者。被問到實施此措施的時機,鄧炳強指出,該6人所在的英國包庇相關潛逃者之餘,繼續對香港有抹黑行動。至於具體是何時、先針對誰,政府會有不同衡量。

至於訂閱相關人士的Patreon是否違法?鄧炳強指,不論透過任何平台,為這些人提供或處理資金,都會構成違反相關罪行。警方會根據證據處理,如有人違反法例,即會執法。

六名潛逃人士。(網上圖片)
六名潛逃人士。(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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