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基本法》列明特首可由協商產生 英國不能說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2022年)3月舉行,早前政圈有消息指,中央欲取消特首選委會中區議會的117個議席,以及改革立法會功能界別,以擊破反對派的奪權之計。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接受傳媒專訪時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即使英國人亦不能說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梁振英指,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英國都不能說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通社)
梁振英指,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英國都不能說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通社)
《中英聯合聲明》亦列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網上圖片)
《中英聯合聲明》亦列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網上圖片)

梁振英日前接受網媒《香港01》專訪時,分享他1985年作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時的經驗,指本港政治體制,包括整個選舉制度框架都是那時候定下,至今沒有修改,包括《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有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梁振英形容,這是當時社會的共識,亦是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若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他續指,起草《基本法》過程之所以花了接近5年時間,就是為了了解什麼的政治制度及選舉方式最適合香港需要。

梁表示,當時英國人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是因為知道香港的特色,「(英國)離開之後香港不會變成一個獨立國家,我們並非馬來西亞,亦非印度」。至於什麼情況下會由協商產生特首,他解釋自己只不過是舉一個例子,不想誤導大眾他亦不會討論日後是否有需要、會否修改選舉方式及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第3款第4項表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5條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