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一直備受關注,前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指,去年香港法治指數於140個國家中排名第22位,領先美國、意大利等國家,香港司法機構特別是終審法院,值得高度讚揚,相信如國安法以任何方式影響香港的執行司法和維護法治的能力,高質素的海外法學家根本不願意到香港終審法院任職。江樂士闡明國安法案件以法律傳統原則進行審訊,不影響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更於2019年動盪後提供公正審判機制,他保證香港的司法制度一如既往的經驗豐富、獨立和專業。
江樂士昨於香港律師會 「百年變局 香港商機」論壇上指出,國安案件審訊程序與刑事案件一致,疑犯享有無罪假定,可聘用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自行出庭自辯。檢控官只會於證據足夠及有合理機會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下才會提出檢控,而控方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高定罪門檻。被告如被定罪亦有權提出上訴至上訴庭,甚至至終審法院。
江樂士指,國安法指定法官是由現任法官進一步委任,其司法和專業才能備受肯定,遴選過程不涉及政治因素,絕非外界所言特意挑選大機會裁定國安案件被告罪成的法官成為指定法官,只是委任不同專門領域的法官去處理不同類型的國安案。他認為,認為現時所有指定法官無一例外地證明其價值,表現出專門知識、判斷和專業精神,去處理國安案的敏感資料,市民不用擔心。
對於國安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江樂士重申陪審團審訊並不是伸張正義的唯一方法,香港大部份案件均由獨立法官審訊,國安案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訊是參考上訴庭的有效做法。英國亦在認為陪審團有真正危險的情況下,爲了公正起見會下令不設陪審團審訊,情況與香港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