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拒批黃之鋒赴英宣傳新書 指保釋期間簽約屬自食其果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於去年6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項罪名,候訊期間不准離港。他其後欲前往歐洲、台灣等地演說及考察,數次向法庭申請離港被拒後,上月再向高等法院申請離港赴英國演講及出席新書推廣會,亦被駁回。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解釋,出版社在黃之鋒被起訴後兩個月才訂立合約,若他因此面對違約風險,亦是自食其果。

法官李運騰指黃之鋒在保釋期間與英國出版社簽約,若違約亦是自食其果。(網上圖片)
法官李運騰指黃之鋒在保釋期間與英國出版社簽約,若違約亦是自食其果。(網上圖片)

黃之鋒在2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他需履行與出版社訂下的商業合約,前往英國出席新書推廣會,並到牛津大學進行演講。李官昨日(5日)在判詞中援引相關合約條文,當中列明黃之鋒只是「或需要(may)」到英國,而非「應該(shall)」前往英國。此外,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進行演說,不認為他有親身到英國的必要。

李官又指,黃之鋒早於去年830日被起訴,合約在1023日才訂立,當時他已有離港限制在身,故不應期望法庭會更改他的保釋條件。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亦只是他自食其果。加上,黃之鋒欲申請於24日至11日離港,惟他原訂須於213日出席聆訊,李官質疑他並未有為出庭應訊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

黃之鋒涉於去年6月21日號召民眾包圍警察總部而被控三罪,現仍在保釋候查。(中通社)
黃之鋒涉於去年6月21日號召民眾包圍警察總部而被控三罪,現仍在保釋候查。(中通社)
黃之鋒(左)多次向法庭申請保釋期間外遊,均被拒絕。(中通社)
黃之鋒(左)多次向法庭申請保釋期間外遊,均被拒絕。(中通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