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於去年6月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項罪名,候訊期間不准離港。他其後欲前往歐洲、台灣等地演說及考察,數次向法庭申請離港被拒後,上月再向高等法院申請離港赴英國演講及出席新書推廣會,亦被駁回。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解釋,出版社在黃之鋒被起訴後兩個月才訂立合約,若他因此面對違約風險,亦是自食其果。
黃之鋒在2月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指他需履行與出版社訂下的商業合約,前往英國出席新書推廣會,並到牛津大學進行演講。李官昨日(5日)在判詞中援引相關合約條文,當中列明黃之鋒只是「或需要(may)」到英國,而非「應該(shall)」前往英國。此外,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進行演說,不認為他有親身到英國的必要。
李官又指,黃之鋒早於去年8月30日被起訴,但合約在10月23日才訂立,當時他已有離港限制在身,故不應期望法庭會更改他的保釋條件。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亦只是他自食其果。加上,黃之鋒欲申請於2月4日至11日離港,惟他原訂須於2月13日出席聆訊,李官質疑他並未有為出庭應訊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