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長稱刑事法援案由公帑全資助 不可選擇律師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出,法律援助的刑事案,由公帑全數資助,法例無列明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民事法援申請人則仍然可以提名心儀律師。他又表示,即使減少律師和大律師每年可接辦法援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仍然有權選擇律師,並非不公平。

鄺寶昌重申,法例無列明刑事法援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以往署方採取寬鬆的做法,令申請人誤以為他們有權。
鄺寶昌重申,法例無列明刑事法援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以往署方採取寬鬆的做法,令申請人誤以為他們有權。

鄺寶昌出席電台節目時解釋,是由於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索償,申請人可能要分擔部分費用。
鄺寶昌說:「兩成律師費用由申請人的賠償中扣取,當你有一個角色,我就像一個銀行家一樣,有時要公平一點讓他去選擇律師,因為這名律師可能很多時已跟開案件,因為出錢的是受助人,打完官司後刑事有分別,刑事全宗案件都是公帑去支付。」

鄺寶昌重申,法例無列明刑事法援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以往署方採取寬鬆的做法,令申請人誤以為他們有權,其實5年前就已有70%案件都是由署方指派律師。

政府提出改革法援制度,司法覆核方面,限制律師和大律師分別每年最多承接5宗及3宗案件。鄺寶昌表示,署方的名冊中有177名律師及255名大律師可處理司法覆核案,但以去年為例,94%覆核案集中在10位律師手上,認為有關情況需要處理。

鄺寶昌指出,律師同時處理多宗案件,對受助人未必是好事,受助人亦不應感覺全港只有一位律師可處理其案件,當其首選的法律代表接案已滿額,他仍可選擇其他心儀的律師,不覺得會「揀不到」。

對於有意見指,有關改革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5條,鄺寶昌表示,法援署的目標是向受助人提供合適的法律代表,但沒有講明受助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強調改革不會牴觸基本法或人權法。至於由政治立場不同的律師代表受助人,會否損害其利益,鄺寶昌說,相信律師及大律師知道其責任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如果自覺不能好好代表當事人,就不會承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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