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案4人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2019年11月18日的理大事件,警方拘捕213人。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其中4人6月8日於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表示,暴動現場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事件令現場一片狼藉,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燊亮攝)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燊亮攝)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今日(8日)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6月8日為第8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5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3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據警方資料,直至目前為止,總計有112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4人判入教導所;85人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餘下23名被告仍等候判刑,且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與此同時,當進行以上活動,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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