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審了超過90日,最後尼泊爾籍女獲判無罪。然而,裁判官何麗明當時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兩名辯方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元「 虛耗訟費」予控方。其後女被告及兩名律師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21日)頒布書面判詞,批評裁判官沒有盡到迅速公正審訊的職責,辯方及控方亦無盡責地協助裁判官,認為裁判官、控辯雙方就拖延審訊均須負上責任,遂裁定擱置原有訟費決定,重新頒令控辯雙方均未能獲得訟費。
案發2016年4月,女被告在大潭道一輛停泊的士後方橫過馬路,被對面線駛來的的士撞倒,受傷留醫近2個月。涉案審訊連同訟費申請聆訊共花上99日,由2018年1月初至2019年10月初才結束。裁判官何麗明下令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各須向控方分別支付約30萬及32萬元「 虛耗訟費」,女被告及兩名辯方律師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法庭在考慮整宗審訊的過程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確沒有盡責去管理好審訊,以達致迅速作出公正裁決,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去協助裁判官。首席法官對要批評裁判官及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感不快,但如不作批評,就有違維護司法制度下的公眾利益之責任。
有關原審裁判官就訟費作出的裁決方面,判詞指出考慮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的行為,包括與上訴方律師的爭執及曾還押上訴人等,均會令他人感到裁判官的訟費命令存有偏見。因此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的訟費令,並就訟費重新作頒令,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故未能獲得訟費,且由於控方亦須就浪費法庭時間一事負責,故亦需自行支付訟費。與此同昤,就着梁大狀及侯律師的表現,上訴庭亦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讓兩組織考慮是否應對二人的表現採取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