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容許病人可決定放棄維生治療 下月6日在立法會首二讀

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決定立放棄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醫務衞生局昨(22日)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實施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標準表格的安排,及實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立法框架。《條例草案》將於周五(24日)刊憲,並於12月6日展開首讀和開始二讀。

年滿18歲、有精神能力行為者方可決定指示

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決定立放棄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
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決定立放棄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

文件提到,《條例草案》將訂明年滿 18 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如訂立者無精神能力行事時,則不得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訂立指示時,須有不少於2名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以確保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有能力作出決定,同時須向訂立者解釋預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如訂立者想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其他方式。

研數碼表格供簽署 須待完成電子系統才生效

相關立法建議早前曾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遭多名議員質疑,以紙本形式設立預設醫療指示,會否出現遺失等情況,建議增設電子紀錄及設立中央登記系統。據醫衞局提交的文件指,現時《條例草案》仍列明須以書面訂立指示,惟局方擬於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

局方指出,現時正檢視相關執行細節,包括以電子方式訂立和撤銷指示的機制、混合使用紙本和數碼表格的影響、混合模式下檢查預設醫療指示中各項指令有效性的指引,以及向訂立者和參照指示的醫護人員提供相關資訊和教育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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