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合憲 港府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屬合憲。(中通社)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屬合憲。(中通社)

港府及25名民主派人士就《禁蒙面法》提出終審上訴,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合憲,而《禁蒙面法》禁止所有人在合法及非法的遊行蒙面亦屬合憲。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判詞強調,去年10月香港已出現法律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非法情況,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街道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法院亦須充分考慮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蒙面示威者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是相稱的回應。

終審法院認為禁止蒙面的限制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社會裨益和人權兩者之間已經取得公正平衡。由終審法院亦裁定政府就上訴庭認為《禁蒙面法》只適用於非法集會的上訴亦得直,由終審法院認為於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下,禁止蒙面的限制相稱有正當目的,為避免和平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

25名前立法會議員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禁蒙面法違憲,最初獲判勝訴。政府提出上訴勝訴,上訴庭裁定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合憲,禁蒙面法適用於未經批准集結,但不規範合法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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