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眾院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立法程序「過頭關」

美國國會眾議院。﹙互聯網﹚
美國國會眾議院。﹙互聯網﹚

美國國會眾議院全票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意味法案通過立法「過三關」的「頭關」,之後參議院會審議法案,若兩院都通過法案便會提交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美國東岸時間15日下午,眾議院以「全體議員一致贊成」(unanimously)方式,通過2條法案及1條決議案,分別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9﹚、《保護香港法案》(PROTECT Hong Kong Act),以及第543號決議案《與香港站在一起決議案》(Stand With Hong Kong Resolution)。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由共和黨籍眾議員史密夫(Chris Smith)提出,法案要求國務卿每年根據香港的經貿、法治和人權狀況,向國會提交認證(certification),以評估香港是否繼續享受不同於中國內地的特殊待遇,並要求國務院不應根據參與非暴力請願而被捕的記錄,而對香港人拒發簽證。另外,法案還要求美國總統,在法案通過後180天內制定制裁名單,對拒絶侵蝕香港自治和法治的人士及其直系親屬入境美國、取消他們在《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享有的權利,撤銷簽證、以及凍結他們在美資產等。

《保護香港法案》則禁止美國企業向香港政府與警隊,出口任何催淚彈和人群控制技術。提出者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主席麥戈文(Jim McGovern)和前主席史密斯。《與香港站在一起》決議案則由舍曼(Brad Sherman)提出,內容為承認香港與美國的雙邊關係,譴責北京對香港事務的干預,並支持香港市民擁有的抗議示威權利。

除了眾議院外,參議院也在審議《香港人權法案》,提案人為共和黨籍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但兩院法案的內容或會有所不同。若參眾兩院各自都能通過《人權法案》,而兩者內容有差異,便須交兩院協商委員會審議,經協商後的文本會經參眾兩院通過,再交總統簽署生效。總統可以運用否決權否決法案,但若國會以多於3分之2的議員贊成法案,總統便不能干預,法案會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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