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新冠口服藥只可自用 醫管局採措施防非法轉售

輝瑞香港有限公司的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的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皆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只可自用嚴禁非法轉售。
輝瑞香港有限公司的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的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皆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只可自用嚴禁非法轉售。

本港近日屢揭有跨境人士走私新冠口服藥,甚至在網上非法售賣相關藥物。就着有關情況,港府日前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市民若在診症後獲處方新冠口服藥物,應按醫生指示服用,並完成整個療程,切勿將有關藥物轉交或轉售予他人,否則即屬違法。

政府又言,醫院管理局經已採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新冠口服藥物被非法轉售,如醫生只會為符合臨床指引和合適的病人處方新冠口服藥物,當中包括60歲或以上、60歲以下的高風險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再者,病人在接受指定診所或遙距診症服務前,亦需要提供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同時出示確診證明,例如隔離令、檢測確診結果的通知短訊等,用以核實病人身份。而在整個診症過程中,醫生也會根據病人描述的症狀、病史等臨床情況,評估病人是否適合處方新冠口服藥物。另外,公立醫院藥劑部亦已採取新措施,在配發新冠口服藥物前,都會先將包裝盒移除,防止藥物被人整盒轉售。

本港現時只有兩款認可的新冠口服藥物,包括輝瑞香港有限公司的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的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均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而這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得相關處方藥物。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藥劑製品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於市面合法銷售,而新冠口服藥物屬於條例下的第1部毒藥,任何人非法售賣(包括無償供應)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均已屬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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