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現年24歲的唐英傑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被判監禁九年及停牌十年。唐因案件不設陪審團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惟敗訴,他不服裁決及後再提上訴亦被駁回。唐覆核失敗後,律政司早前向其發信追討73.65萬訟費,要求唐英傑在今年3月14日前支付,指明可親身支付或寄支票到律政司大樓。據悉,唐英傑就申請人身保護令遭拒一案亦被律政司追討約28.9萬元訟費,加上上述陪審團案已有合共逾138萬元的訟費尚未支付。
早前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推翻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決定不果後,唐英傑再提出上訴,惟亦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指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唐亦沒有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亦指明,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由此認為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合憲,而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唐英傑即使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