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李卓人於2020年5月1日連同社民連梁國雄等共8人,在當時「限聚令」生效的情況下,以4人一組形式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外請願,事後被票控及裁定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罪成,各被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之後各人連番要求上訴均告失敗,其中李卓人及其餘3名工黨成員,周一(9月4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亦遭駁回,法庭擇日頒布判詞解釋理據。
4名上訴人均為工黨成員,分別為主席郭永健、前副袐書長何偉航,以及副主席麥德正及李卓人,他們指案件涉及重大的法律觀點,要求法院釐清控罪相關字眼「群組聚集」和「受禁群組聚集」的合理詮釋,是否聚集者之間相距少於1.5米便即屬「受禁群組聚集」。另外,如「受禁群組聚集」是一個和平集會,又是否可成合理辯解。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聽取雙方陳詞後,即場駁回4人的申請,表示稍後將會書面解釋相關理據。
案件原涉及 8名被告,除上述4名上訴人外,還包括社民連的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及梁國雄。他們各被票控於2020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他們於2021年3月於裁判法院被裁罪成及判刑,之後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申請上訴終院許可亦被拒。最終終審法院亦拒絕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