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已於8月1日生效,新修訂的條例擴展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至涵蓋野鴿。漁農自然護理署昨日(2日)公布,自8月1日至10月1日,漁護署和相關部門在不同地方共向39名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共16張。
漁護署和相關部門於一些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例如元朗明渠、港鐵坑口站附近、金山郊野公園及獅子山郊野公園等,共向39名非法餵飼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包括非法餵飼猴子19張、非法餵飼野豬4張及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16張。
新修訂的條例針對餵飼野鴿的人士,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10萬港元及監禁1年,並引入5,000港元定額罰款,以及擴大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繼執法人員於新規定生效首個月內,先對被發現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人士作口頭警告後,執法人員9月1日起對違反禁餵規定的人士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再事先作口頭警告。漁護署表示,已加派人手加強巡查全港不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