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佔領行動」期間藐視法庭案,刑期上訴得直,改判2個月,比原判減刑一個月,即時入獄。
案情指黃之鋒在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阻撓執達主任在旺角清場,因此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其中黃之鋒認罪,被判監3個月。黃之鋒去年初被判監後,在服刑6日之後獲准保釋等候刑期上訴,指自己非領導角色,要求改判緩刑或可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
法官今(16日)頒下判詞,指黃之鋒雖然上訴得直,然而只是把入獄3個月減至入獄2個月,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同案的岑敖暉等14名被告被判監1至2個月, 但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至於黃浩銘則被判囚4 個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