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起底警長私隱放上網 冼國林:涉犯私隱條例 最高可囚5年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指日前在山頂放狗時被途人滋擾,事後將對方座駕車牌查冊後,在社交網站公開對方住所及警長身份。一向關心社會政局的時事評論員冼國林指,黃之鋒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100萬元。他認為警方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應主動介入調查。

黃之鋒日前起警長底再放上網。(黃之鋒FB)
黃之鋒日前起警長底再放上網。(黃之鋒FB)
黃之鋒將警長個人資料起底後放上網。(黃之鋒FB)
黃之鋒將警長個人資料起底後放上網。(黃之鋒FB)

冼國林指,黃之鋒翻查該名事主的汽車資料,如果只是用作買賣汽車,並無不妥,但是若他將這些個人資料更改用途而未經事主許可,就是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2),「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100萬元。

冼續指,日前陳彥霖死因研究庭召開時,有人滋擾陳彥霖家屬,已涉嫌干犯《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7章「在研訊過程中或在往返研訊地點途中,故意侮辱死因裁判官、協助死因裁判官的人員或證人」,但需要死因裁判官先出法庭命令,警方才能拘禁滋擾者,直至案件審畢。而此滋擾行為,最高可被判監不超過2個月。

冼國林引述指,警方當時有向法庭申請法庭命令,但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拒絕,他質疑高偉雄過往在多宗案件有偏頗,希望政府成立監察法官委員會,以維持法官中立。他又建議,若《死因裁判官條例》不能用,警方可改用《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作出拘捕,最高可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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