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黃偉強壹傳媒用地欺詐案罪成今求情 擇日判刑

前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2人被控欺詐罪,黎、黃二人同被裁定罪成,案件於今天(24 日)進行求情,法官聽罷辯方陳詞後,將判刑押後擇日處理。

黎智英
黎智英

就案件量刑考慮方面,法庭關注到案中事主科技園的損失、涉案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得益是多少、案件有否涉及違反誠信、控方是否需就取消被告擔任公司管理層資格的命令提出申請。就着是否需取消被告擔任公司管理層資格一事上,控方表示,有相關條例可賦予法庭權力頒令,取消犯可公訴罪行人士擔任公司管理層的資格,因而毋須控方申請。

黎智英一方指,就着蘋果印刷及力高得益方面,據控方資料,2008至2020年力高曾給予蘋果印刷逾119萬元租金,力高若在有關時段在外租用甲級或乙級寫字樓,則需繳付439至338萬港元租金不等。辯方請求法庭以較低數額作考慮,及應減去交予蘋果印刷的租金,並指事件令科技園損失了合約下遇違約情況可啟動行動的權利,但該「損失」並未能有正確基礎來量化,科技園亦沒有法律基礎向蘋果印刷追討所收取的租金。黎智英一方又指,案件並不涉違反誠信,蘋果印刷及科技園只是承租人及承批人關係,屬兩個商業機構之間的合約,即使有關合約較特別地以低廉租金予以承租,亦不會改變雙方關係,承租人在此只是違反合約上的責任,並非誠信上的責任。

黎智英一方求情時稱,被告年屆74歲,並沒受過高等教育,望法庭考慮力高佔用涉案處所面積只有0.16%,涉案處所的傳媒及出版用途不受影響,亦大致符合政策。本案違約時期雖然較長,但程度不算很嚴重,詐騙程度不算精密及複雜,力高使用涉案處所主要是為方便,並非為金錢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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