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繩之於法】黎智英刑恐記者案被判無罪 律政司決定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於2017年參與六四集會時,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過程有相有片,而案件亦被法庭裁定表證成立,惟最終卻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各界人士對事件嘩然。14日上訴刑期即將於今日屆滿,律政司決定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有關裁判官對該案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今日(17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請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據悉,律政司研究法律觀點後,決定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72歲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

裁判官鍾明新9月3日作出裁決時表示,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X受驚。黎智英曾說「我實搵人搞X你」,鍾明新認為案中的「搞」字,可意指很多動作,不可作出唯一的推論指「搞」字會構成威嚇會使X身體受到傷害,又認為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最後判處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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