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圖阻警引國安法查手機 申請終院上訴被駁回須支付訟費

壹傳媒黎智英於2020年8月被捕時,被警方檢走了2部手機。黎隨後入稟稱手機有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下令將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去年7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被高院駁回,他提出上訴,但亦被上訴庭駁回。黎及後再就事件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的證明書,稱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黎所提出的爭議過往從未提及過,並不容許交往終院處理,故駁回有關申請,並要黎支付訟費。

黎智英圖阻警引國安法查手機,申請往終院上訴被駁回須支付訟費。
黎智英圖阻警引國安法查手機,申請往終院上訴被駁回須支付訟費。

案件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上訴方提出要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為在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時,是否要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之規定所規限;如不受規限,考慮發手令的裁判官是否仍要根據條例決定該些是否屬新聞材料,及如何肯定檢取該些資料屬正當。

不過上訴庭認同答辯方指,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在以往從沒有提及,且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書的論點與現時提出的爭議亦截然不同。由於該些屬上訴方提出的新觀點,上訴庭拒絕發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而且上訴庭認為有關討論已淪為學術討論,因據早前高院的判詞已裁定涉及被檢獲的資料均非新聞材料,黎亦沒有就裁定提出上訴。此外,答辯方指上訴人在逾期14天後才提出此申請,上訴方解釋因黎於去年9月底確診新冠肺炎,其律師團隊在10月初才能與黎會面,加上黎當時面對多宗案件,故才出現延期申請。上訴庭則認為上訴方的延期不算嚴重,故不會以此理由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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