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頒布書面理由 指不相信不危害國家安全

壹傳媒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元保釋,律政司不滿決定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撤銷批准黎保釋的決定。黎其後在高院再向另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申請保釋但再被拒。彭今日(23日)頒布書面理由,指法庭最終認為並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聆訊時建議增加保釋條件,例如黎承諾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黎寓所探訪的訪客人數、限制訪客逗留時間、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或留言等。黃又指,律政司聲稱黎有可能在保釋期間,指使或影響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關說法是不合情理。

律政司則指出,並沒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黎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有相當難度,且亦未能完全防止黎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彭寶琴在判詞中重申此案法律原則,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明不得准予被告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審法院亦裁定此條文對規管批准及拒絕申請的規則和原則衍生一個特別例外的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更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需先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

判詞又指,警方在上周處理保釋申請前,向法庭呈上兩份新的書面陳述書,一份是關於黎智英涉案的財政交易資料,另一份則指黎因涉與其助理Mark Herman Simon、律師男助理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等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在上周二(16日)於獄中再次被捕。

彭寶琴表示,終審法院已裁定所有保釋決定均需衡量日後的風險,她在處理本案時首先考慮到所有相關資料,再考慮保釋條件的有效性,然後考慮黎智英的個人背景、財力資源、人脈關係等。現階段雖不適合詳細分析涉案證據,黎承諾的保釋條件只屬此案考慮因素之一,但考慮保釋申請時不應只考慮黎重犯涉案行為的可行性,而是需要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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